大家知道現在我們在城鎮基礎設施建設當中,包括綜合管廊建設中,市政污水工程建設。很重要的投資方式就是PPP模式,這也是現在非常熱的詞匯。下面,我借今天這個機會,結合自己的工作體會,就城鎮基礎設施建設當中,如何更好地推進PPP模式談四點個人的看法供大家批評參考。
第一,我覺得要全面理解PPP的概念。
最近一年多以來,PPP這個詞特別熱,大家耳熟能詳。但是,到底什么是PPP?PPP與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之間是什么樣的關系?現在社會上還是比較混亂,包括一些傳統的資深的投資管理人員也曾經說,我們以前BOT項目沒有少做,但是到了今天引進PPP概念后,好像突然之間就不會做了。好像我們傳統的BOT和TOT、BOO和PPP之間又是怎樣的關系?針對這些問題,國家發改委在去年8月底、9月初曾經組團到英國和法國進行考察,特別是到英國財政部下屬的基礎設施管理局,這是英國專門管理PPP的機構,我們進行了學習和交流。
通過考察和其他方面資料的研究,我們認為,在國際通行上,大概是把PPP分為兩種方式,根據PPP項目的付費方式的不同分為兩種類型:
一種PPP項目是使用者付費。比如城市基礎設施當中的供水、供熱、污水垃圾處理等等,老百姓付錢的,叫使用者付費項目。
還有一種項目本身沒有收益或者收益很少,需要靠政府財政來支持,這種就叫政府PPP項目,比如市政道路,沒有任何的直接收益。
在這兩者基礎之上,第三種叫混合型。第三種是在前兩種基礎之上的,所以大概是分為兩種的。
針對不同的類型的付費方式,國際上將PPP模式分成特許經營和私人融資模式,私人融資就是PFI或者或英國正在發展的PF2這兩大類。使用付費項目就是我剛才給大家列舉的,它們主要是由社會資本來承擔市場和收益需求風險,政府通過調整價格、收費標準和特許經營的年限來促進項目的順利實施,而政府付費項目主要是由政府來承擔市場或收益需求風險,通過政府購買服務來實施,這就需要考慮當地的財政可承受能力。所以,政府購買服務和實現特許經營是兩種不同的PPP模式,他們的模式不是對立的,是一種包含的關系,兩者之間是并列的,是包容的關系,而混合型的有一定的收益,但項目本身的收益不足以覆蓋項目投入,需要政府給予一定的補貼,來補充使用者付費的不足,從而保證項目具有操作可持續性。通常,將這種混合型的歸入到使用者付費的范疇。
在國際上,與英國人談PPP,他們的第一反映是PFI或者PF2,政府購買服務,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是因為在撒切爾夫人執政時期,他們能夠收費的一些基礎設施基本上都已經私有化,所以現在他們在推沒有收益的、既純公益領域項目。但是在法國人看來,他們第一反映就特許經營,比如說法國高速公路進行收費,大部分采用的就是特許經營方式,所以在不同的國家,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PPP是各有側重點的。我們今天推行PPP,對PPP有一個全面的了解,不一味的強調某一種方式,對于PPP的推進是非常關鍵的。
第二,在PPP的推進過程中,要創新發展和靈活運用PPP模式。
所謂的PPP,我們現在講是叫政府的社會資本合作,即政府和社會資本大家以平等的合作伙伴的關系為社會提供公共產品,保證社會公眾的利益最大化。但是具體哪種方式,每個國家的特點不一樣,PPP的具體的模式是不斷發展變化的,用英國基礎設施管理局的話來講,每一個國家的PPP模式都是根據當地的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而量身訂作的,都是獨一無二的,不存在所謂國際上、統一的、標準的模式,一定要因地制宜、與時俱進。
但是PPP的概念是是外來的,是從別的而國家引進的,那么具體到我們國家,在PPP的演進中,除了我們傳統的、最早的BOT、TOT之外,這些模式大家都非常熟悉,現在也衍生出很多的新鮮的模式,比如說設計-建設-融資-經營轉讓(DBFOT),設計-建設-主要運營維護(DBMM),經營-維護(OM)、建設-轉讓-運營(BTO)等等,為什么會衍生出這么多模式?因為各個國家在推進PPP當中,主要是為了適應當地的一些實際情況,適應不同類型的PPP項目而靈活設計的,也就是說,PPP模式不是僵化的,不是一成不變的,就像在座的金融機構的金融產品、金融工具以及金融衍生產品。所謂的金融創新,不同的金融產品、金融工具是不斷發展變化的,但是相比PPP來講更豐富。PPP模式也是一樣的,它是一個創新的理念,如果在推進PPP過程當中,死守某一種模式不放,那么它是沒有生命力的。所以,每個城市,每個項目,都可以因地制宜,根據實際情況、創造性的去設計不同的PPP模式,從而推進PPP更好的發展。
第三點,我認為建立合理的投資回報機制,對促進更多的PPP項目落地非常關鍵,社會投資者參與PPP是講究回報的,不是慈善家,但是回報要合理。
合理投資回報機制非常關鍵,至少有三個方面的作用:
首先,它便于吸引社會投資者;
第二,合理的投資回報機制,有利于降低政府的財政負擔和壓力,如果我們能夠充分地、更好地發展市場激勵的作用,讓社會資本投資方通過自身的運營來獲得更多的收益,可相應的減少政府的補貼,才能夠推進更多的PPP項目落地,如果我們把PPP項目的回報只盯在政府回報和政府承諾上,政府的財政承受能力是非常有限的,這樣的PPP模式是無法廣泛推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