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于每一個PPP項目都需要成立項目公司(SPV),以此作為 PPP項目的運營主體。作為一個獨立法人機構的 SPV,則需要獨立承擔納稅義務。毛捷認為,SPV 在納稅時可能出現 4 點問題,首先是 SPV 的政府支付納稅義務問題。每個SPV均承擔 PPP 項目的投資、建設和運營業務,從政府或使用方取得收入,該收入屬于增值稅的應稅勞務和所得稅的應稅所得,需要繳納增值稅和所得稅。不應僅因為支付方是政府就將其定義為非計稅收入。
其次是SPV適用哪一檔增值稅稅率。現行增值稅法規里并沒有針對 PPP 單獨制定相關規定,所以SPV適用哪一檔稅率存在爭議。由于 PPP 的業務模式,SPV 往往承擔了融資、建設、運營的綜合職能,所以在確定增值稅稅率時,從法理上有可能被認定為混合銷售,所以應該在合同簽訂時對SPV業務實質進行充分分析,確定增值稅適用稅率。
再次,SPV 是否需要繳納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目前,業界對于SPV是否需要繳納房產稅與土地使用稅也存在一定的爭議。有一種觀點認為,在PPP項目中,SPV并不擁有基礎設施的產權和相應的土地使用權,所以不應該繳納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建議SPV與項目所在地稅務部門充分溝通后確認。
最后,可能產生一些額外的稅收成本。以增值稅為例,由于 PPP項目的特許經營權有一定的期限,在經營期結束后 SPV 需要終止經營,而在建設階段產生的增值稅進項稅如果在特許經營期結束后仍有部分沒有抵扣,這部分進項就會成為該項目的額外稅收成本。
他建議,SPV 在確定 PPP 項目的定價時,應重視對稅收成本的預測和分析。同時,SPV 在與政府部門進行 PPP 合同談判時,對不同支付方式的稅收影響也應進行分析和預判,選擇增值稅、所得稅綜合稅負較低的政府支付方案。
另外,在SPV成立時,應就增值稅適用稅率、所得稅征稅辦法、房產稅、土地使用稅以及印花稅的適用政策等與當地國地稅部門進行充分溝通,確認適用的稅收政策,盡量減少SPV面對的稅收環境不確定性。
在實際操作中,毛捷認為,不同國家的稅收政策也不盡相同,應該充分了解相關國家的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等。首先,需要制定一個綜合的稅收籌劃方案,而不僅僅只關注稅收優惠相關政策。其次,稅收優惠政策條款繁雜,需要企業在綜合分析的基礎上,對不能兼容的稅收優惠進行比較分析,找到最佳方案。再次,稅收籌劃的目標不是逃避稅收,而是要避免雙重征稅。這需要企業在遇到稅收問題時,及時求助我國稅務部門,在稅務部門的指導和幫助下,合理利用我國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避免被重復征稅。最后,充分考慮稅收優惠的間接成本。“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地緣政治復雜、宗教文化多元,社會動蕩和匯率波動等區域性風險系數較高。同時,PPP 投資模式由于投資期限長、資金回收期長,可能遭遇的建設運營風險也被相應放大,這些都可能會產生間接成本。
他也提醒“走出去”的企業,“一帶一路”沿線大部分國家后發優勢明顯,具備人口紅利和土地資源優勢,未來幾年間經濟會快速發展,投資回報率較歐美等發達國家和地區可能更高。在進行稅收籌劃政策制定的時候,應該結合這些預期進行長遠考慮。
毛捷還建議,我國與相關國家已簽署或未來可能會簽署稅收協定,企業應該利用好這些協定中的稅收抵免等相關條款。同時,中企取得的來自海外的收入,也要在中國繳納所得稅,但可以對海外收入來源地所繳納的稅收進行稅收抵免。因此,企業在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稅收籌劃時,應該綜合考慮國內外的總稅后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