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核查機構進入退出機制,提升核查業務能力。完善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機構準入機制,按照公開征集、機構自愿申請、專家審核、相關管理部門審定的程序進行資質審定;綜合評估核查機構信用等級、硬件資質及發展潛力,探索對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機構的分級管理,提高核查機構市場區分度;在建立準入機制的同時引入退出機制,將有不良記錄的核查機構排除在外,規范市場秩序。
2.完善碳核查行業標準,夯實碳排放監測核算基礎。完善和出臺《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的第三方核查指南》,進一步規范碳核查機構的工作流程。科學劃分組織邊界,合理設置碳配額;給出因企業改制合并、產量變化等原因導致計算參數調整的處理辦法;完善指南所包含的行業與工藝類型及對各種核查項目作出詳細規定,統一核查標準。統一統計口徑和方法,按照自然月形成一套獨立對口國家發展改革委、經信委、統計局等政府能源消耗統計報表,并可溯源至原始能源計量記錄的數據體系。
3.統一核查和復查費用,保障核查獨立性和公平性。為確保核查機構的獨立性和準確性,建議全國碳排放核查和復查費用由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予以解決。制定明確的政府采購或招標取費標準,公開采購和招標過程,不設置任何傾向性投標要求,賦予每個機構公平參與競爭的機會,確保遴選出資質得當、業務能力突出的核查單位。建立核查費用審查體系,在保障核查質量前提下,不斷提高核查費用的效率,以此擠壓權力的尋租空間。
4.組建碳核查行業協會,統籌完善核查監管體系。加快組建碳核查行業協會,搭建核查機構間交流平臺,促進在核查內容、核查模板、關鍵參數選取等方面達成共識,組織機構間技術和經驗分享,及時溝通核查中的問題。從國家整體和長期利益出發,統籌兼顧不同地區的需要,建立健全全國碳交易市場核查的配套監管體系,規范碳核查工作流程。統籌管理相關信息、數據,條件允許時建立統一的系統進行管理。
5.加強碳排放監管立法,建立健全政策保障體系。加快建立和完善以《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條例》為核心的法律法規體系,依法強化監督管理,規范碳核查監管中政府部門、第三方核查機構及企業的行為。從七個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地區向外擴展,建立區域間的碳交易立法,進而實現區域法向全國性上位法的躍遷。同時,不斷完善碳排放總量確定、配額分配、第三方核查方法及評價指標體系,實現碳減排的標準化、科學化,彌補法律體系中技術體系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