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14日晚間連續頒發三項法規公開征求意見,擬放寬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在固有資金運用方面的限制和降低基金券商QDII業務的資格準入條件,繼續為基金行業“松綁”,同時加強基金行業風險控制管理,擬對公募基金風險準備金的管理運用進行統一規定,進一步提高風險準備金管理使用效率與基金行業整體風險抵御能力。
放寬公募基金固有資金投資范圍 鼓勵基金公司收購兼并
一直以來,內地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在固有資金運用方面受到較多限制,只能投資于基金、國債以及設立境內外子公司等。
為了提高固有資金的使用效率,推動基金管理公司進行業務創新,鼓勵基金管理公司收購兼并、參股與資產管理業務相關的機構,提升行業整體競爭力,按照“放松管制、加強監管”的總體思路,擬適當放開對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資金運用的限制,引導基金行業建立靈活有效的固有資金運用管理機制。
為此,證監會起草了《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擬對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資金運用管理進行統一規定。擬允許基金公司固有資金用于以下投資:銀行存款、債券、央行票據、證券投資基金、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設立子公司、進行與經營資產管理業務相關的股權投資等,為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資金投資提供了較為寬泛、靈活的選擇。
降低基金券商QDII業務門檻 放寬QDII投資市場范圍
同日晚間,中國證監會還就《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簡稱《試行辦法》)及其配套規則修訂草案公開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
為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開展QDII業務創造相對寬松和公平的監管環境。證監會擬調整證券經營機構QDII業務的資格準入條件,進一步推動市場化改革。意見稿適當降低了QDII業務資格的財務指標門檻,同時加強對人員配備的要求。第一,對基金管理公司,取消了凈資產不少于2億元、經營基金管理業務2年以上、資產管理規模不少于200億元的規定;第二,對于證券公司,取消了凈資本不低于8億元人民幣、經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業務1年以上的規定。
同時,意見稿還豁免基金管理公司境外子公司擔任QDII業務的境外投資顧問的條件,理順母子公司的合作機制;不再要求QDII產品采用GIPS進行業績披露;將QDII產品投資金融衍生品的市場范圍由“我會認可的境外交易所”調整為“與我會簽署監管合作備忘錄(MOU)的國家或地區的交易所”。
提高風險抵御能力 基金托管人也計提風險準備金
為進一步提高風險準備金管理使用效率與基金行業整體風險抵御能力,需要適時對行業風險準備金制度進行統籌規劃,做好頂層制度設計并完善相關法規體系建設。證監會就《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風險準備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稱《暫行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表示將根據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將《暫行辦法》修改完善后擬與新《基金法》同步實施。
相關負責人表示,《暫行辦法》要求基金托管人也應從托管費收入中計提風險準備金,擬建立基金托管人風險準備金管理制度。
據介紹,《暫行辦法》規定,基金托管人應當每月從基金托管費收入中計提風險準備金,計提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托管費收入的2.5%。風險準備金余額達到上季末托管基金資產凈值的0.25%時可以不再提取。風險準備金使用后,余額低于上季末托管基金資產凈值0.25%的,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提取,直至達到上季末托管基金資產凈值的0.25%。
所謂“風險準備金”,主要用于彌補因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違法違規、違反基金合同、技術故障、操作錯誤等原因給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的損失。風險準備金不足以賠償上述損失的,基金管理人與托管人應當使用其他自有財產進行賠償。
其實,除了強化基金業的風險準備金管理制度建設外,按照“放松管制、加強監管”的總體思路,證監會在放寬公募基金固有資金投資范圍同時,也對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資金投資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投資股權等行為進行了規范,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加強固有資金運用的授權管理,建立相應內控制度,對固有資金運用情況定期進行信息披露和總結評估,并規定了相關的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