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價格〔2017〕1005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第173次常務會議精神,決定取消電網公司向鐵路運輸企業收取的電氣化鐵路配套供電工程還貸電價,等額下浮鐵路貨物運價,降低企業物流成本。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面取消電網企業對鐵路運輸企業收取的電氣化鐵路配套供電工程還貸電價,鐵路運輸企業通過相應下浮鐵路電氣化附加費標準的方式等額降低鐵路貨物運價。
二、按照《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已投產電氣化鐵路配套供電工程計入省級電網輸配電有效資產,不再扣減電氣化鐵路配套供電工程還貸電價加價收入。
三、鼓勵和支持鐵路運輸企業參與電力市場交易,自行或委托電網企業、售電公司等第三方通過市場化方式采購電能。
四、上述規定自2017年6月1日起執行。原《國家計委關于印發<電氣化鐵路配套電力工程管理辦法>的通知》(計建設〔1995〕1954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電氣化鐵路配套供電工程有關電價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1〕1002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山東、河北等省電氣化鐵路配套供電工程有關電價問題的批復》(發改價格〔2013〕267號)同時廢止。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7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