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能源利用率,該《辦法》在第十八條中還規定,新建工業熱電聯產項目優先采用高壓及以上參數抽背熱電聯產機組,單機容量不得低于1.2萬千瓦。對熱負荷不足或不穩定的產業集聚區,可先行建設大型集中供熱鍋爐供熱,待熱負荷穩定后再建設背壓熱電聯產機組。
對于園區存在多蒸汽參數的項目,優先采用抽背機組或高參數高背壓機加低參數低背壓熱電聯產機組。在冷負荷較大,供冷量占余熱利用量的10%以上,且自用電比例超過機組容量80%的地區,可考慮規劃建設天然氣分布式能源項目,采用熱電冷三聯供技術實現能源梯級利用,能源綜合利用效率不低于80%。未納入全省電力發展規劃的熱電聯產項目一律不得開工建設。
該《辦法》規定新建熱電聯產項目采用全封閉煤倉,現役熱電聯產企業對煤倉實施全封閉改造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