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國家能源局公布關于簡化優化許可條件、加快推進增量配電項目電力業務許可工作的通知指出,在簡化優化配電區域證明材料方面,項目業主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時,地方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配電區域劃分意見是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在許可證中載明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的主要依據,企業間自主達成的配電區域劃分協議不作為必要條件。
在簡化優化配電網絡和營業網點證明材料上,項目只要具備向配電區域內現有電力用戶供電的能力,不須完成所有配電網絡及配電設施的建設,也不對配電營業網點的數量及網點覆蓋范圍做具體要求,只要提供滿足現有電力用戶需求的證明材料,且后續建設能夠滿足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