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除了引入發展該行業的框架外,該法案還包括對《加拿大-紐芬蘭和拉布拉多大西洋協議實施法案》(《大西洋協議法案》)的修正,擴大了加拿大-紐芬蘭和拉布拉多海上石油委員會的職權范圍,將海上可再生能源項目的監管納入其中,同時還賦予該實體一個新名稱——加拿大-紐芬蘭和拉布拉多海上能源監管機構(C-NLOER)。
加拿大海洋可再生能源協會執行董事Elisa Obermann評論道:“這項立法的實施標志著釋放紐芬蘭和拉布拉多海岸巨大海上風電潛力邁出了關鍵一步。它提供了推進清潔能源發展、吸引國際投資和創造可持續就業所需的監管清晰度和協作。憑借數十年的海洋產業專業知識和不斷發展的海洋可再生能源供應鏈,加拿大大西洋地區完全有能力引領海上風電行業的蓬勃發展,造福當地社區,并為加拿大實現減排目標做出貢獻。”
加拿大自然資源部表示,聯邦政府打算與紐芬蘭和拉布拉多省政府以及新斯科舍省政府合作,釋放海上可再生能源的潛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