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德班會議剛剛落下帷幕,有人說,這是一次艱難的協商;也有人說,氣候談判已陷入“形式陷阱”。在全球氣候變暖的緊迫形勢下,一些發達國家仍在為一己私利,想方設法逃避其應承擔的責任。但與此同時,一些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積極表現則贏得了世界的稱贊。這其中,就有中國。
在應對氣候變化問題上,我國一直在進行著積極努力。2010年11月,在環境保護部和國家發改委的協調下,中國社會科學院啟動了中國瑞士雙邊合作項目——中國氣候變化立法研究與起草。歷時一年,研究和起草小組已完成所有調研和意見征求工作,并開始進入起草階段。圍繞著氣候變化立法的各項基本問題,中外專家、學者和民間環保組織展開熱議,通過各種觀點交鋒,期望獲得更多建設性意見。
如何界定立法目的與適用范圍?
專家
在立法目的方面,一些專家認為,氣候變化問題與人類生活以及世界各國的發展息息相關,既是環境問題又是一個國家的發展問題。因此,立法應旨在應對氣候變化,發展低碳經濟,促進可持續發展,并在現有立法的基礎上,加強我國的相關立法研究。
在適用范圍方面,一些專家指出,需要在內容設定上牢牢把關:凡是控制氣候變化、減緩氣候變化的社會行為都要加以規范,要從經濟活動、消費行為、政府行為等方面來規范社會行為和個人行為。
民間環保組織
民間環保組織認為,這部法律的目的是要明確定義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的范圍,協調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和政策,并確定應對氣候變化挑戰的工作優先順序;出臺相關政策,以減緩溫室氣體排放,通過提高能源效率和采用可再生能源完成中國從基于化石燃料發展模式向低碳發展模式的轉型。
瑞士
目前,中國工業能耗占總能耗70%,氣候政策的重點在能源密集型的高耗能工業,但從發達國家尤其是瑞士的經驗來看,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建筑和交通行業排放所占比重將逐步增大。因此,瑞士有關專家建議,在立法上要兼顧建筑和交通等排放增長較快的部門,從而促進法律效益的實現。
遵循哪些基本原則?
專家
對于基本原則的適用,專家持有的意見各有不同:一些專家認為,要強調“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從國際層面看,要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在國內層面,要從基本國情出發,但要有區別地承擔與發達國家不同的責任。
一些專家認為,要以發展為基本原則。我國是人口眾多的發展中大國,要從自身國情出發,使氣候變化應對法和中國經濟發展相協調。
另外一部分專家提出,在國際上要堅持權利義務公平的原則,在國內,發展的同時要強調生態和環保優先。
還有一些專家建議,堅持風險預防原則,并指出,氣候變化中涉及到許多不確定的問題,因此要有預見性地開展工作,做好各項預防工作。
民間環保組織
基于多方面考慮,民間環保組織提出了多項原則,主要包括:要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原則、減緩與適應并重的原則,注重不同政策和行動的協同效應原則、公平原則、行政手段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的原則、公開透明原則以及遵循預防為主的原則等。
瑞士
在自身適用原則的基礎上,瑞士專家給出了他們的建議,即要堅持自愿減排與強制減排相結合的原則。
哪些內容應納入基本制度體系?
專家
基本制度的構建涉及面廣、涵蓋量大,我們應該做出哪些設定、進行哪些調整,以適應氣候變化發展的趨勢?一些專家指出,要注意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設定。例如,在基本權利方面,要做好適應權、知情權、參與權以及基本財產權的規定;在義務方面,要考慮資本籌集的義務、依法減排的義務等。
一些專家認為,要建立一整套氣候變化應對法基本制度。比如,建立申報和統計制度以及低碳激勵制度等。
“應該設計一系列落實在具體操作層面上的制度”,一些專家指出,可以設計例如碳稅交易制度、排污權交易制度、國內交流制度、科技支撐制度、相關信息共享制度和碳指標核證制度等。
“對于征稅還需要慎重考慮”,一些專家認為,當前國內的稅種不是太少而是太多,如果進行征稅,不能由某一部門單方面提出,而應當綜合考慮稅率體制改革和稅賦平衡的問題。
此外,還有一些專家指出,需要特別建立生態補償機制,保障諸如青海省這樣的生態大省的經濟發展具有可持續性,逐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以適應氣候變化。
民間環保組織
民間環保組織提出,應通過建立激勵機制,促使公眾通過自身行動應對氣候變化、實踐低碳生活,推動全社會環境意識提升。
瑞士
在氣候變化問題上,瑞士十分重視企業的作用,特別是行業的自律性規范功能。調研組在深入瑞士一家水泥廠實地考察時發現,這家水泥廠對二氧化碳減排有明確的技術、管理及考核等規范。
并且,瑞士的整個水泥行業都與其政府簽訂了減排協議,政府對企業用于減排的黑泥等原材料實施優惠措施,以保證企業不因碳減排而降低經濟效益。
構建何種監管體制?
專家
誰來管?怎么管?在于監管體制如何建立。“要建立綜合的、協調的、有分工的統籌式行政監管體制”,一些專家指出,立法要明確主管部門,需要強有力的主管部門去推動這項工作。并且在工作推動和管理過程中,還需要進一步明確主管與分管部門,明確各部門之間的分工與責任。因此,立法時要充分考慮體制與機制問題,統籌協調部門之間的工作,避免部門責任不明,資金投入機制不健全等現象發生。
一些專家認為,各級政府在應對氣候變化中的主導作用應予以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應對氣候變化的責任主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應對氣候變化的重大問題,督促轄區內落實應對氣候變化的工作目標和措施。
民間環保組織
“應強化不同政府職能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民間環保組織提出,只有將這種協調機制處理好,才能確保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與其他相關政策有機結合并實現協同效應。
瑞士
瑞士有關專家指出,中國目前促進節能減排以行政強制命令為主,雖然行之有效,但更多引入經濟手段已經成為改革的方向。在現有條件下,需要改善決策過程和政策設計,要通過傳統管制手段與市場機制相結合來減緩氣候變化。
是否設定法律責任?
專家
關于氣候變化立法時是否應該設定法律責任,出現了兩種不同的看法
一些專家認為,氣候變化應對法不應是宣示性法律,而應是一部規范性、操作性強的法律。
另外一部分專家則認為,不應把法律責任作為立法的重點,從側面提及即可。專家指出,氣候變化是一個全球性問題,不是針對哪一個部門和企業的。法律責任的規定,宜粗不宜細,宜輕不宜重,否則會在實施過程中造成阻礙。考核的問題、通報批評的問題,都可以借用行政處罰的措施來解決。
還有一些專家提出,雖然應對氣候變化法更多地表現為一種原則性的規定,但它仍是一種具有約束力的指導性規則,是我們在執法和立法過程中必須考慮的一個核心問題。因此,這部法律的制定也宜采用原則性而不是具體的責任條款。
民間環保組織
對于責任的規定,民間環保組織認為要推行目標責任制,并指出,各級政府部門應當對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和行動進行定期考察,考察的成果應當公開宣布。
瑞士
在法律責任的設定上,瑞士的一些做法值得我們借鑒:在瑞士,鼓勵企業進行自愿減排,達到自愿減排目標的企業免征二氧化碳稅。企業可自主選擇自愿減排還是繳納二氧化碳稅。那些能源消耗低而雇員眾多的企業愿意選擇繳納二氧化碳稅,而那些能源密集而員工較少的企業寧愿實施自愿減排措施。自愿減排達到預期目標要求則可以免除二氧化碳稅,如果未實現減排目標,則對超出減排目標的每噸二氧化碳罰款100瑞士法郎,并要求其在下一個減排期內實現減排目標。
應對氣候變化三策
——減緩——
專家
為了使氣候變化得以減緩,一些專家指出,需要建立溫室氣體的減排、統計、報告、核對以及監測制度。
一些學者認為,要創新完善環境資源稅(費)制度,應對氣候變化法要重視對環境資源稅(費)的運用。對排放溫室氣體的,應征收污染稅(費)、二氧化碳稅(費),根據其排放污染物的強度、對環境影響的程度,實行差別稅率。目前,我國大量燃燒煤炭的方式必須予以糾正,可以通過征收碳稅來鼓勵節能減排,鼓勵植樹造林。
與此同時,我們也聽到了不同的聲音:“碳稅的問題還有待商榷。”一些專家對碳稅的問題持慎重甚至反對的態度,原因主要如下:一是可能出現能源稅與碳稅重復計征的問題;二是目前國內稅賦已經偏高;三是碳稅征收的技術性問題亟待解決。還有一些專家則提出,征收碳稅必須具備一個條件,即國外對我國征收碳關稅,碳稅和碳關稅還需要對接。
此外,一些專家指出,應盡快加強立法和政策配套用以促進林業碳匯規范發展,建立林業碳匯的激勵政策和符合林業碳匯核證機制的政策體系,制定企業碳排放配額制度。
民間環保組織
“應該明確森林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積極作用”,民間環保組織認為,通過大力植樹造林,增加森林碳匯,可以減緩氣候變化。應充分考慮市場工具的應用并建立激勵機制,在促進減排的同時減少化石燃料的使用并帶動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加強對溫室氣體排放的監測與報告,保證數據的透明度,以提高相關政策的有效性。
瑞士
在減緩氣候變化方面,瑞士有很多經驗值得我們借鑒。例如,對加熱燃料征收持續性的碳稅。目前,瑞士的稅費為每噸CO2征收36瑞士法郎,并且下一步修改后將調整為每噸CO2最少36瑞士法郎,最高可達120瑞士法郎。與此同時,瑞士還將碳稅收入返回公眾和產業。據了解,自2010年以來,瑞士國內1/3的碳稅收入用于補貼建設。從這個意義上說,瑞士的碳稅并非“稅”,而是“獎勵收費”。
此外,瑞士還建立了一系列碳稅的配套措施,比如對運輸燃料征收碳稅的,允許其每年抵消排放150萬~200萬噸CO2;化石運輸燃料的進口者應當通過從國外購買減排許可證的方式來補償其排放份額的一部分。
在工業方面,瑞士進一步發展業已建立的排放權交易制度,實行總量控制和交易計劃。
此外,瑞士還積極實施歐盟新通過的私家車排放標準,規定至2015年,行駛每公里允許排放CO2為150克。
——適應——
專家
為了適應當前氣候變化的趨勢,應該制定哪些制度?采取哪些措施?一些專家認為,應該采取鼓勵措施發展低碳經濟,建立生態補償制度,從而推動國家整體的發展。
“國家應加大對西部地區節能減排工作的扶持力度。”一些專家指出,鼓勵和支持西部地區發展水電、風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改善能源生產和消費結構。同時,應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淘汰落后產能,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率。
低碳經濟是指“三低經濟”,即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一些專家指出,林業就具備上述3個特點,要將林業的特殊地位落實到法律層面上,從而發揮林業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重要作用。與此同時,另外一部分專家指出:海洋對整個地球的環流作用是很大的,立法應充分考慮發揮海洋在碳吸收和調節環境方面的重要作用。
此外,還有一些專家提出,要建立完善的生態公益林經營機制,出臺森林、濕地生態補償政策。
民間環保組織
“明確氣候變化適應政策要與防災減災避災、扶貧、生態保護、糧食安全等方面的政策有機結合,加強基于自然和生態系統的適應策略研究、協同和優化作用的科學研究,發揮不同政策的組合優化作用和協同作用,促進多領域共贏和發展。”民間環保組織提出,應建立適應技術研發與應用網絡平臺,加強技術國際合作與交流,加強相關知識產權的保護,以加大國際先進技術的引進力度。
瑞士
在這方面,瑞士積極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對工作在碳稅征收及氣候保護領域的員工進行進一步的教育培訓,以喚醒公眾的環境意識,提高公民對氣候變化問題的重視程度。
——保障——
專家
為了保障應對氣候變化的各項政策、制度得以順利實施,接下來,我們還應該做些什么?
有專家指出,要從產業政策、財稅政策、信貸政策和投資政策等方面,為加強應對氣候變化提供政策保障,形成良好的政策導向和體制機制。
“目前,中國在低碳經濟發展過程中遇到的瓶頸問題就是核心技術落后”,一些專家提出應該加強應對氣候變化科學技術的研發,特別是綠色產業,如光能、太陽能、電動汽車產業發展的技術。
還有一些專家提出,要加大造林資金投入,對于企業建原料林基地可有貸款支持;有關部門應當加大科研投入,組織科研人員聯合攻克氣候變化領域的重點、難點問題。
談到資金問題,一些專家還提出,可以在影響氣候變化的重點地區建立一項用于保障應對氣候變化的專項基金。
民間環保組織
在資金方面,民間環保組織也提出了建議:國家應加強對氣候變化科學技術研究與應用方面的資金投入和制度保障,促使為適應氣候變化制定的相關政策及時得到有效實施。
同時,民間環保組織還提出,應加強知識產權相關法律的完善,營造有利于技術合作與轉讓的平臺,全面提升中國科技研發與應用的能力,使其達到世界領先水平。
瑞士
“應該注重發揮行政手段與市場手段的作用”,瑞士有關專家提出建議。為保障應用于應對氣候變化的各項制度得以實施,瑞士還積極設立技術發展基金,每年有2500萬瑞士法郎用以幫助相關企業發展低排放的交通工具與生產工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