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外交部、科技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和中國氣象局聯合公布了《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辦法》,該辦法明確了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的治理框架、資金來源和使用方法等內容,是中國清潔基金管理運行的根本指南。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21日表示,清潔基金是中國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一個創新機制,是由國家批準設立的按照社會性基金模式管理的政策性基金。該基金不得用于與氣候變化無關的事項。所謂按照社會性基金模式管理,是指清潔基金在保值、增值的原則下,獨立運營,開展支持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相關產業的投資活動。
該負責人表示,清潔基金通過贈款方式支持有利于加強應對氣候變化能力建設和提高公眾應對氣候變化意識的相關活動。贈款主要用于支持與應對氣候變化相關的政策研究和學術活動、與應對氣候變化相關的國際合作活動、旨在加強應對氣候變化能力建設的培訓活動、旨在提高公眾應對氣候變化意識的宣傳、教育活動、服務于基金宗旨的其他事項。
清潔基金有償使用采取股權投資、委托貸款、融資性擔保、國家批準的其他方式。有償使用項目申請人應當是中國境內從事減緩、適應氣候變化相關領域業務的中資企業、中資控股企業。
對于清潔基金來源,該負責人表示,包括通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轉讓溫室氣體減排量所獲得收入中屬于國家所有的部分、基金運營收入、國內外機構、組織和個人捐贈及其他來源。
為應對氣候變化,《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確定了清潔發展機制。作為《京都議定書》的締約國之一,中國為支持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和促進國內應對氣候變化工作,采取了多項積極措施,支持國內企業參與CDM項目的國際合作。
為了規范國內CDM活動,包括為使CDM項目減排量收入切實用于應對氣候變化工作,并在更大范圍發揮作用,2005年10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財政部公布了《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管理辦法》,其中規定了國家從CDM項目減排量轉讓收入中收取一定國家收入,用于應對氣候變化工作。2006年8月,國務院批準成立清潔基金及管理中心,負責管理CDM項目國家收入。
該負責人指出,辦法所指溫室氣體減排量,是指經國家批準,通過CDM項目轉讓的溫室氣體減排量。減排量收入,是指轉讓減排量所獲得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