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下半年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和配額交易方案今日公布,納入補貼范圍內的秸稈直燃發電項目將繼續按上網電量給予臨時電價補貼,補貼標準仍為每千瓦時0.1元。
根據國家發改委網站公告,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貼范圍為2009年7月-12月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價高于當地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的部分、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運行維護費用、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網費用。對納入補貼范圍內的秸稈直燃發電項目繼續按上網電量給予臨時電價補貼,補貼標準為每千瓦時0.1元。
通知要求,去年下半年電價附加有結余的省級電網企業,在通知下發起10個工作日內,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結清2009年下半年電費。
對于電價附加存在資金缺口的內蒙古、吉林等電網企業,則繼續通過電網間配額交易方式實現資金調配,不足部分通過2010年上半年征收的附加資金中預支,但亦需在配額交易完成10個工作日內,結清補貼發放。
此外,發改委和國家電監會還要求,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價在當地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以內的部分,由當地省級電網負擔;高出部分,通過本次電價附加補貼解決。本次補貼方案使用2008年8月20日調整后的當地脫硫燃煤機組標桿價,作為由當地省級電網負擔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