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能源國際合作,是實施“一帶一路”戰略的重要內容。“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多數為發展中國家和新興經濟體,部分國家能源貧困問題尤為突出,激發能源資源互補需求以及技術合作潛力,將為相關國家經濟可持續發展提供強大動力。我國在油氣勘探開發、煤炭開采運輸以及煤電、水電、核電、風電以及太陽能光伏發電等能源領域具有技術優勢,推進與沿線國家在能源領域以及能源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的國際合作,構建海外多元油氣供應保障體系,多層次、多領域轉移我國能源技術,采取符合沿線國家國情的能源合作模式,構建穩定的能源合作共同體,意義重大。
一、“一帶一路”為我國能源企業拓展了海外發展空間,油氣合作實現良好開局,新能源企業海外布局提速
近年來,我國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在傳統能源與新能源領域開展了多層次的合作,其中,油氣勘探開發與貿易合作的進展程度較深,四大進口管道格局基本形成,新能源領域的合作呈加快態勢。
中國石油海外業務板塊規模不斷擴大,實力不斷增強。海外油氣合作拓展到中亞、俄羅斯、非洲、美洲、中東等地區,在全球成立三大油氣運營中心包括美洲油氣運營中心、歐洲油氣運營中心以及亞洲油氣運營中心,建立西北通道、東北通道、西南通道和海上通道四大油氣戰略通道。2016年,我國已與“一帶一路”19個沿線國家完成50多個油氣合作項目,油氣合作中取得重要進展,與沿線國家單個油氣項目合作模式正在向區域經貿合作、產業融合的方向轉變。
在“一帶一路”戰略引導下,我國正積極實施開展新能源走出去戰略,新能源領域的海外投資迅速增長。2014年,龍源電力在加拿大投資的風電項目實現并網發電。2015年,我國企業新能源海外投資項目8個,總額達200億美元,其中中核集團自主研發的三代核電技術(ACP1000)出口拉美,總計投資128億美元。2016年,我國新能源海外投資項目11個,投資總額達320億美元,同比增長60%。
二、“一帶一路”能源合作需解決的幾個關鍵問題
一是經驗不足,人才缺乏。與國外大型跨國能源巨頭相比,我國能源企業開展國際合作的時間較短和實踐較少,在經驗積累上存在明顯差距。精通國際項目運作規則和法律實務的高端人才也相對缺乏,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我國“一帶一路”能源合作的深入發展。
二是融資成本高。與西方國家金融機構提供的貸款相比,我國貸款在融資條件、利率等方面仍然存在較大差距。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等政策性銀行,無法完全以項目模式進行融資,且需要集團公司的全額擔保;同時政治風險保險、法律咨詢等費用普遍較高,項目融資成本偏高,增加了項目開發成本。
三是中國標準國際化程度不夠。沿線大部分國家對設備和施工方面的標準只認可國際標準,因此境外項目基本都需要花費大量人力、財力和物力對標準進行轉換,極大地影響了項目開發時間和成本。
四是中資企業同質化競爭嚴重。海外新能源項目開發,不僅要面臨國外同行的競爭,而且我國企業之間也存在過度競爭問題。近年來,我國企業在資本、技術、管理、人才和成本等方面的高度同質化,往往采取惡意降價等手段爭奪項目,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
五是政治、經濟、法律以及社會文化風險較高。政治風險方面,“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政體大多具有多元化特點,國內政局面臨著很多不穩定的因素,甚至長期處于動蕩狀態,極端宗教勢力與恐怖組織此起彼伏。經濟風險方面,能源建設項目具有“投入大、風險大、周期長”的特點,企業必須考慮能否及時收回海外投資,獲取利潤的問題。另外,能源建設項目還面臨著大宗商品價格波動、匯率變動等風險。法律風險方面,“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分屬的法律體系眾多,法律制度差異較大,如果預先調研不足,容易引起法律糾紛甚至蒙受損失。由于意識形態沖突,部分國家對他國國有企業的海外投資,往往會以補貼、傾銷或壟斷的名義進行審查或制裁。社會文化風險方面,“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往往宗教特色各異,且有諸多文化禁忌。我國企業長期處于自身熟悉的市場環境之中,缺乏對當地宗教、文化的深入了解,開展項目合作中容易產生誤解與沖突。
三、政策建議
(一)遵循循序漸進、互利共贏的合作理念,在我優勢領域取得突破
“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發展水平差異很大,需要選擇風險相對比較小、相對可控區域開展合作,取得經驗,穩健推進。建議我國與投資對象國的投資條件談判中,將突破能源瓶頸問題放在突出地位,以解決投資對象國的能源貧困問題。
我國在燃煤發電技術、煤電裝備等方面擁有世界先進水平,電力企業“走出去”,可以很好地解決當前電力產能過剩問題,實現互利共贏的目標。中亞、東南亞、非洲以及南美等沿線國家電力供應較為缺乏,其中,巴基斯坦煤炭資源相對豐富,石油天然氣資源匱乏,電力供需缺口高達40%;三分之一的非洲人口缺少照明,這些發展中國家是煤電合作前景最好的國家,建議在“一帶一路”計劃下大規模輸出先進煤炭采掘、運輸和煤電技術,與東道國實現雙贏;對于波蘭、馬其頓等煤炭資源豐富的歐洲國家,適合在高端煤電技術方面實現合作。
(二)優先在關鍵性節點國家,取得能源合作項目的突破
基于國別約束、地緣政治等因素的考慮,建議首先從關鍵性節點國家入手,以點帶線、以線帶面更好地實現“一帶一路”戰略目標。從“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資源條件、能源規劃和市場需求看,我國與巴基斯坦在水電領域,與白俄羅斯等中亞國家在風電領域,與沙特、伊朗、阿聯酋、埃及等國家在核電、水電、光伏發電等新能源領域有廣闊的合作空間。
(三)根據各自國家的特點,采取適合其國情的能源合作模式
對于波蘭等電力基礎較好、能源政策穩定的國家,可以采取“合資開發”的模式,在高端煤電發電技術方面進行合作;對于馬其頓等能源行業發達,市場潛力較大的國家,可以采取“股權并購”的模式進行合作;對于俄羅斯等資源豐富、電力市場潛力小的國家,可以采取“購買產能”的模式進行合作;沙特阿拉伯油氣資源豐富,但核能、太陽能等技術缺乏,其制定的“2030 愿景”提出要大力推動新能源工業發展。因此,在新能源領域,我與沙特可采取“工程換資源”的模式開展太陽能、核能等新能源領域合作,建議由外交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能源局等部門牽頭,積極與沙特政府磋商,簽署戰略框架,對接合作協議,然后聯合相關機構共同制定雙邊能源合作方案;對于伊朗等電力基礎設施薄弱的國家,可以采取EPC模式,開展風能、太陽能及生物質能等項目合作,還可以在支持冶金行業發展的煉焦煤開采領域進行合作;對于柬埔寨等資源尚未大規模開發的國家,可以采取“風險勘探”的模式開展合作。
(四)盡快啟動一批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推進電網和油氣管網的互聯互通,形成共同能源市場
推進“大湄公河次區域合作”中的能源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合作,實現“中國-東盟電網”互聯互通,優化配置電力資源。建議盡快實現中俄、中蒙的電網互聯互通,與蒙古國合作建設坑口火電廠,在其東南部地區,建設大型太陽能發電項目及風電基地。加強與哈薩克斯坦等中亞五國在水電以及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等新能源技術服務領域的深度合作,建設更多新能源示范項目,實現跨區域電力互聯互通。
加快環里海油氣管道、中亞天然氣D線工程建設,擇時推動中俄天然氣管道西線工程;考慮中印兩國地緣政治問題,建議優先推動中巴經濟走廊項目建設,適時推進中巴油氣管道建設,開辟新的能源進口通道。
(五)形成能引領國際的中國能源技術標準,引導企業踐行共享發展理念,避免無序競爭
我國應積極參與和引領能源技術國際標準的制訂,增強我國在國際化標準制訂中的地位和作用,建議國家能源局加強對中國能源技術標準體系建設的組織領導,設立專項資金會給予資金支持和出版發行支持。
建議由能源局牽頭,組織大型能源企業集團,聯合設立培訓機構,開展項目運作規則和法律實務方面的人才培訓。我國應培育一批具有全面專業技術優勢和較強的國際競爭力的大型跨國企業集團,帶領中小企業走出去。建議國家有關部門形成協調會商機制,整合國內各方面資源,引導企業走共享發展之路,形成強大國際競爭力,更好的服務于國家政治、外交需要。
(六)開拓多渠道的融資途徑,設立合作基金和共享金融平臺
在海外投融資方面,開拓多渠道融資途徑,加大海外投資項目融資方面的支持,繼續開拓出口信貸、內保外貸等較低成本的融資方式,一方面減輕國家的沖銷壓力,另一方面也降低企業海外投融資的融資成本。
鼓勵國內企業按照市場原則,與東道國的能源公司建立全面的戰略合作關系,通過產業合作基金,參股國外能源公司等方式, 提高能源合作項目的金融服務水平,促進金融與能源產業的深度融合,充分發揮亞洲投資銀行、金磚國家銀行、絲綢之路基金等“一帶一路”投融資平臺在能源資源合作開發中的作用。
(七)把控應對好各種風險,增強企業規避風險能力
建議在國家層面建立對外投資與合作的風險預警機制,有效提升我國能源企業的風險防控能力。能源企業內部應建立完善的風險管控機制,通過并購前的風險規避,購買保險以及多元化投資等手段,分散海外并購風險。為了降低價格波動及地緣政治風險,建議能源合作中應多采取中外企業聯合持股的方式。“一帶一路”能源合作中需處理好政府和市場關系,對同時具有戰略意義和商業意義的合作項目,可以采用“政府搭臺、企業唱戲”的模式;對一般商業性合作項目,主要發揮好企業的市場主體作用,特別要發揮好民營企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