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是進一步擴大電力輔助服務參與主體范圍。 新一輪電改以前,電力輔助服務主要覆蓋統調火電和大水電機組。近年來,清潔能源裝機不斷增加,對我國的電力系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下一步,要進一步擴大電力輔助服務參與主體范圍,實現省級及以上電力調度機構調度的發電機組全部納入電力輔助服務參與范圍。
尚未將核電、熱電聯產、風電、光伏發電等發電機組納入電力輔助服務參與范圍或不同類型機組分立賬戶的,要完善規則、落實規則、加強監管,促進各類型發電機組在同一平臺上公平承擔電力輔助服務義務。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將地市級調度機構調度的發電機組逐步納入參與范圍,或參照統調機組規則制定非統調機組電力輔助服務實施細則。同時,按需擴大電力輔助服務提供主體,鼓勵儲能設備、需求側資源參與提供電力輔助服務,探索第三方參與提供電力輔助服務,進一步探索研究建立用戶參與的分擔共享機制。
二是進一步加大電力輔助服務補償(市場交易)力度。 電力輔助服務的力度是其在電力系統中的價值體現,根據國際經驗,通常間歇性能源占比越高、靈活性電源需求越多的電力系統,支付的電力輔助服務成本就越高。當前我國電力輔助服務總費用占總電費比重較歐美等電力市場還有很大差距。所以,要進一步實現電力輔助服務補償(市場交易)力度科學化,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則確定補償力度, 同時加大市場化交易力度,彌補發電企業承擔電力輔助服務的成本,體現電力輔助服務本身的價值,充分調動發電企業提供電力輔助服務的積極性。部分地區對于調頻、調峰、備用等服務補償(市場交易)力度較小,不能覆蓋電力輔助服務提供成本和合理收益的,要盡快完善區域并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相關內容,鼓勵調頻和調峰服務按效果補償,進一步加大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化交易力度。
三是進一步推動補償機制向市場競爭機制轉型升級。 目前各地通過“兩個細則”方式按照國家能源局要求實施的輔助服務補償機制,實質上是一種符合市場化方向的經濟補償機制,目的是實現輔助服務在“廠廠之間的公平分配”,維護市場主體公平承擔安全責任。隨著電力體制改革不斷深化,電力市場建設穩步推進,電力輔助服務補償機制也亟需向電力輔助服務市場機制推進,電力是商品,輔助服務也是商品。剛才提到我們已啟動了14個電力輔助服務市場,目前,能源局有關派出機構也正在探索研究華中、青海、上海、安徽、四川、江西、湖南、廣西等地區的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建設,同時我們也鼓勵其他地區遵循中發〔2015〕9號文精神,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充分尊重市場主體的選擇,穩妥有序地探索開展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建設,2020年底前在全國范圍基本建立電力輔助服務市場機制,大力促進我國電力體制改革和電力市場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