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部門由三個相互關聯的機構監督。能源和石油部(該部)和能源委員會(EC)是政府機構。公用事業監管委員會(PURC)是政府資助的獨立監管機構。
能源和石油部
該部負責加納能源的整體開發和利用。在電力部門,該部負責:
制定,實施和監督電力部門政策
向政府提供與電力有關的技術和政策建議
監督國有公共電力公司 - VRA,GRIDCo,ECG和BPA
管理電力相關計劃,包括國家電氣化計劃
與歐盟委員會和PURC等其他機構就電力相關事宜進行聯絡。
此外,2010年,該部設立了一個專門負責發展和促進加納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理事會。
能源委員會
歐共體于1997年由“能源委員會法”(第541號法案)成立,旨在為該部提供有關加納能源資源管理,管理,開發和利用的技術咨詢。歐共體的監管要求是:
通過向教育部提出國家能源政策建議,擔任政府的能源政策顧問
制定國家政策,開發和利用本地能源,特別是太陽能,風能和生物質能
準備,審查和更新指示性國家計劃,以確保滿足所有合理的能源需求
規定供應,分配和銷售電力和NG的立法文書,業績標準以及技術和操作規則
在全國統一執行立法文書
促進可再生能源產品和其他形式能源的供應,營銷和銷售方面的競爭
提高電力,NG和石油產品的能源效率和生產用途
許可用于傳輸,批發供應,分配和銷售電力和NG的公用事業
歐共體努力的理想結果是為電力部門做好準備,以促進私營部門的參與。
公用事業監管委員會
PURC是一個完全獨立的機構,根據“公用事業管理法”(第538號法案)建立,負責監管電力和天然氣關稅,并執行所有公用事業的客戶服務義務。PURC對公用事業的監管責任是:
提供公用事業服務收費標準
檢查并批準公用事業收取的關稅
保護消費者和公共事業服務提供者的利益
監控這些實用程序的性能標準
接收和調查投訴并解決消費者與公用事業之間的糾紛
促進服務提供商在電力和水資源方面的公平競爭。
根據1997年能源委員會法案(第541號法案),PURC還需要批準電力和NG的供應,傳輸和分配費用; 以及石油產品的大量儲存和運輸。
能源基金會
能源基金會加納是一個非營利性的公私合作機構。它致力于提高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作為以可持續方式管理加納不斷增長的能源需求的關鍵戰略。它于1997年11月由私營企業基金會與加納政府合作成立,旨在促進加納各種形式的可持續發展和能源高效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