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第四屆世界環保大會主題活動暨低碳生態城市發展論壇在京召開,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張穹就城市低碳生態發展,從低碳法律制度建設的角度提出建議。
張穹指出,現代社會經濟發展不再是追求單純的GDP增長,而是更多地考量發展的生態成本,以及發展的良性和可持續,對我國來說,低碳經濟是挑戰更是難得的發展契機。從世界范圍來看,各國都在積極探索發展低碳生態城市的有效方式,國際間有一個共同點,就是重視法律制度的推進和保障作用。
城市作為人類現代文明的重要載體,具有人口高度集中、能源消耗強度大、生態相對脆弱的特點,如何實現城市的低碳發展,打造生態宜居城市,是所有城市面臨的共同課題。
張穹認為,我國發展生態城市最根本在于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形成促進生態城市發展的制度環境,將發展低碳經濟和生態城市作為國家發展的長期戰略,通過法律制度的激勵、引導和約束,促進低碳經濟和生態城市的發展。
從我國低碳經濟法律制度建設情況看,我國已經制定出臺了《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一系列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初步形成了發展低碳經濟和生態城市的制度政策框架。完善低碳時代的法律制度建設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制度建設,完善制度框架。從我國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法律框架看,法律制度體系的完善主要有兩方面:第一,需要制定低碳發展的基本法,從宏觀上明確低碳發展目標,建立低碳生態發展的基本制度措施。第二,我國有關低碳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的“密度”還不夠,操作性不強,要研究制定石油、天然氣等主要領域的單行法律法規,完善循環利用、節能環保等領域的制度體系。
二是機制創新,制度的生命在于創新。走低碳發展之路,關鍵在于不斷進行制度創新,引入新的機制和措施,為低碳經濟和生態城市發展不斷注入新的動力。在主體方面,發揮市場主體的積極作用;在機制方面,要發揮市場機制的激勵和導向作用,使市場主體在低碳發展中獲益;在管理方面,促進形成政府管理、主體參與、市場引導的良性機制。
三是完善傾向性制度,成為低碳發展的制度推動力。發展低碳經濟是國家戰略,在制度層面要體現對低碳經濟的傾向性,加大對低碳經濟和生態城市發展的扶持力度。一方面,要“多予”,加大政府財政資金投入;另一方面,要“少取”,對低碳發展采取優惠的稅收政策,政府補貼措施,引導低碳經濟和生態城市的發展方向。
四是完善監督促進機制,營造社會環境。發展低碳經濟和生態城市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綜合運用經濟、行政、法律、輿論等多種手段。政府要完善管理和社會監督的機制措施,更需注重利用社會監督機制,引導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和推動低碳生態城市發展,普及城市低碳發展理念,提升全社會的低碳和環保意識,形成促進低碳經濟和生態城市發展的社會氛圍。
張穹表示,對于我國而言,尚在快速城市化的進程中,城市建設和發展中應當融入生態的理念,使社會環境和經濟發展協調進行,而低碳經濟法律制度建設將有助于推進政策執行,為低碳生態發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協助城市走出一條生態發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