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與西方的談判,中國習慣于講中國式的情理,中國對于西方講人均很低,講我們的歷史排放很低,但是沒有注意到這樣的博弈我們在西方司法原則上的弱勢和被動,原因就是與西方的法理是沖突的。
我們強調的是中國人均很低,但是他們把中國的GDP與人均碳排放一起計算,即單位GDP下的人均碳排放,也就是中國的碳排放強度大大高于西方,中國處于極為被動的情況。
中國與西方講碳的歷史排放,這在法律上講就是要溯及既往,按照西方的司法原則,法不禁止的行為誰都可以干,其后的新法是不能追溯制定法律之前的行為的,因此對于西方的歷史碳排放,就是在國際條約限制之前的排放,按照法律的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是絕對不準進行追溯的,因此我們提出這樣的清算歷史的想法,實際上是在挑戰西方的司法規則,這樣的規則早已經通行全球,中國是沒有挑戰全球規則的實力的。
對于碳排放的博弈,中國具備一些有利的抗辯地位和因素,但是我們沒有利用好西方的規則:
首先是人權規則,將碳排放變成是基本人權,因為人的生存確實離不開碳排放,人權與人均是具有巨大區別的,因為對于人權原則沒有國家的概念而是人的概念,每一個人的權利必須一致,否則就是種族歧視,對于種族歧視是西方現代司法原則的高壓線。不要擔心西方會借中國人權歷史問題來壓制中國,因為新問題新辦法,法不溯及既往這里同時適用,就如西方不對歷史排放承擔責任一樣。
再者就是責權發生制,責權發生制是西方的基本司法原則和財會原則,權利和義務必須對等。在責權發生制的模式下,碳排放的承擔者應當是實際使用享受產品好處的消費者而不是生產者承擔,而對于產品的生產和使用周期,也需要合理的分擔,就如我們的投資和固定資產,是在資產的使用期間進行攤銷的。歷史可以攤銷到今天,今天的可以攤銷到未來,中國沒有多少歷史排放可以攤銷,這樣的計算規則實際上是與西方清算了歷史。
最后就是外交對等原則,不要害怕國際的貿易戰,美國等國征收碳稅我們也可以征收,這里還有一個關鍵就是碳稅的歸屬問題,西方的排放遠遠高于普通國家,征收的稅款不能成為他們的利益,而中國還可以對于出口的高耗能產品以碳稅的名義進行征稅,中國的能源價格是政府補貼的,就如我們的電煤、電價、汽油等等,西方進口中國高耗能產品是占中國補貼的便宜,這樣征稅一來避免了政府補貼成為補貼全世界。規則是可以利用的,最后就成為是與外方外交的妥協的籌碼,你沒有籌碼他們是不會與你談判的。
在中國當前的經濟情況,出口、投資和消費各占三分之一,以責權發生制來計算,中國的出口部分的碳排放需要實際消費的西方社會來承擔,這就降低了中國碳排放三分之一;而投資部分的碳排放按照基礎設施50年的攤銷規則,每一年沒有多少了,而中國歷史上能夠攤銷到今天的沒有多少,這樣就又降低了三分之一,中國的碳排放因此減少三分之二。但是對于西方國家歷史排放高這樣攤銷的結果還要增加,同時西方承擔從發展中國家進口消費碳排放高的產品,西方的排放還要增加。
對于西方社會,西方的司法原則是比他們國家利益有時候更根本的東西,因為資本家也是不能允許國家有破壞法律的權力,所以到一戰、二戰后對于戰敗國的處理都不會超過司法原則,弱國是有空間的。否則司法對于政府的獨立性就沒有了。
而對于發展中國家更有他們的根本利益,以現狀限定排放也制約了他們的發展空間,而他們的建設期也會出現排放高峰,因此與他們我們是有共同利益的。
對于美國的碳排放也是有自身的需要,美國是可以爭取的,這里最積極的歐洲實際上是中國崛起資源受到壓力最大的,綠色的背后是緩解資源的緊張和資源的再分配,資源再分配歐洲是損失方。
還有一點非常重要就是將來的WTO等國際爭端,所需要的也是這樣的司法規則說話,將來國際仲裁需要的還是以這些司法法理說話,因此我們堅持司法法理會給我們帶來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