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財稅體制改革的又一重頭戲,資源稅改革將于7月1日全面推進。1984年開征、1994年開始改革,資源稅開征32年的演變史,見證了中國經濟改革發展帶來的蛻變和完善。
資源稅,是以自然資源為征稅對象的稅種,其主要目的是調節資源級差收入,體現資源有償開采,促進資源節約使用。
我國是世界上礦產資源種類齊全、儲量豐富的少數國家之一,但礦產資源人均占有量僅為世界的58%,列世界第53位,并且還存在礦產資源稟賦較差,貧礦多富礦少等問題。面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巨大需求,我國礦產資源儲量顯得嚴重不足。
為促進資源合理開發利用,遏制資源亂挖濫采,1984年起,我國開始采用普遍征收、從量定額計征的方式,對在我國境內從事原油、天然氣、煤炭等礦產資源開采的單位和個人征收資源稅。
1994年,我國對資源稅進行了改革,國務院重新頒布了資源稅暫行條例,進一步擴大征收范圍,征稅對象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鹽7大類,并實行從量定額征收辦法。但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這種計稅方法已不適應經濟發展和構建資源節約型社會的要求。
為進一步完善資源稅制度,2010年6月1日,我國率先在新疆開展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拉開了資源稅制度改革的序幕。
在過去六年中,資源稅改革范圍逐步擴大,改革品目不斷增加,資源稅改革闊步前行:
——2010年12月1日,油氣資源稅改革擴大到內蒙古、甘肅、四川、青海、貴州、寧夏等12個西部省區;
——2011年11月1日,油氣資源稅改革推廣至全國范圍;
——2014年12月1日,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全面實施,同時全面清理涉煤收費基金;
——2015年5月1日,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覆蓋稀土、鎢、鉬三個品目。
經過六年的探索實踐,資源稅改革率先在這6個品目建立了從價計征機制,實現了資源稅收入與礦價直接掛鉤,有效克服了原從量定額征收方式缺乏彈性和逆向調節的問題,也為全面推開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摸清了方向,積累了經驗。
隨著7月1日資源稅改革的全面推開,實行從價計征,清理收費基金,醞釀多年的資源稅改革將步入全速前進的“快車道”,更有效發揮稅收杠桿調節作用,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引領綠色發展,護航美麗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