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昨日公布,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省能源局原局長陳勇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財產200萬元;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陳勇當庭表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陳勇利用其所擔任的省發展計劃委員會基礎產業發展處助理調研員、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通能源處助理調研員、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能源處副處長、處長、省能源局副局長、局長的職務便利,在能源項目核準批復、備案請示、電力設備采購招投標等事項上為有關公司和個人謀取利益,先后收受12人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905萬余元。案發后,陳勇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并配合辦案機關退繳了涉案贓款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