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印發了《關于推進國際產能和裝備制造合作的指導意見》,明確“推進國際產能和裝備制造合作,實現我國經濟提質增效升級”。
在經濟新常態下,推進國際產能和裝備制造合作,對于促進我國經濟發展和加強對外經貿往來具有怎樣的重要意義?我國開展國際產能合作,是意在輸出落后產能嗎?就相關問題,國家發展改革委經濟研究所所長宋立接受了《經濟日報》記者的專訪。
記者:在經濟發展新常態下,我們倡導推進國際產能和裝備制造合作,這對于促進中國經濟發展和加強全球經貿往來,有怎樣的意義?
宋立:近年來,隨著我國要素稟賦比較優勢的變化,我國正在加速從商品輸出向資本輸出轉變,企業“走出去”進入新階段,“走出去”規模不斷擴大。
在經濟發展新常態下,我國倡導推進國際產能和裝備制造合作,鼓勵更多中國企業“走出去”。一方面,這表明我國正加快從商品輸出轉向資本輸出,從具體的生產組織者變成資源配置者,意味著我國在全球產業鏈條中的分工地位的上升,有利于為國內企業開拓更為廣闊的國際市場,也可以加快輸出國內過剩產能,使國內勞動力資源得到解放,把有限的資源、環境用于發展新興產業,為經濟結構調整與升級創造更有利的條件。
另一方面,通過國際合作,把國內的產能向國際市場輸出,也是對全球化的深化和發展,是國際產業分工不斷延伸、國際經濟合作不斷深化的標志。這種合作有利于為產能轉入國的經濟社會發展帶來新機遇,增加當地的投資、就業;我們也積累并形成了適合發展中國家實際的管理模式和生產流程,與西方相比,具有低成本優勢,可以幫助非洲國家降低基礎設施建設門檻和成本,加快普及現代基礎設施。
記者:有一種觀點認為,中國開展國際產能合作,主要目的是把國內的過剩產能和落后產能輸送到國外。對于這種觀點,您怎么評價?
宋立:一般來說,當一個國家或地區擁有勞動力成本優勢,但卻缺乏資本的時候,應該利用勞動力優勢吸引外商投資,就會成為產品和服務的輸出國。而隨著勞動力成本優勢的減弱,資本和勞動力相結合的競爭優勢逐漸消失,資本就會主動流向別的國家和地區,尋求新的競爭優勢。中國經濟經歷了改革開放以來30多年的快速發展,積累了大量的財力物力,但我們要看到,中國16至60周歲的勞動人口數量正在逐漸減少,人口紅利逐漸消失;加上資源和環境的約束,從商品和服務的輸出國,轉向對外資本輸出和開展國際產能合作,是中國經濟發展必然經歷的歷史階段。
國際產能合作和國際產業轉移,本質上是對國際產業鏈分工和全球資源配置的重新調整,將把越來越多的發展中國家納入全球分工鏈條,是為發展中國家提供發展機遇與條件。中國開展國際產能合作,并非向資本輸入國“倒垃圾”。當年,日本、意大利等國家企業看中了中國的勞動力和資源要素成本相對低廉的優勢,紛紛到中國投資辦廠,這也是國際產能輸出與合作,這些外資企業帶到中國的產能,當時也是較為先進的,并非落后產能,更非“垃圾”。我們今天倡導的國際產能合作,我們向國外輸出的也是先進而有市場競爭力的產能。如果輸出所謂的落后產能,企業到了當地卻缺乏市場競爭力,無異于“搬石頭砸自己的腳”。
記者:在您看來,中國對外開展國際產能合作特別是傳統產業領域的產能輸出,具備哪些優勢?又面臨怎樣的挑戰?
宋立:不少人確實擔心,像鋼材、水泥、電解鋁等行業,目前在國內市場上處于產能嚴重過剩的狀態,銷售利潤率低于全部工業平均水平。這些產業里面還有很多落后產能,在國際市場上恐怕不具備競爭優勢。
其實,我們在這些領域已經掌握了很多先進的技術和經驗,有些技術甚至比發達國家還先進,這就是我們參與國際競爭的優勢之一。同時,我們向國際輸出產能的過程中,也會充分考慮到當地的市場需求。目前,許多發展中國家正處在大規?;A設施建設的發展階段,需要大量的鋼材、水泥、電解鋁等產品,我們向這些國家輸出這些產能,迎合了他們的市場需求,形成的是雙贏格局。
值得注意的是,我們倡導國際產能合作,鼓勵企業“走出去”,也不是一個產業孤零零地“走出去”,而是強調全產業鏈、上下游配套往外走。我們不僅將配套一些工程承包項目,銀行等金融機構也將“走出去”提供“跟進式”服務。通過打造“走出去”的“航母艦隊”,我們將形成更加有利的“集成優勢”。
當然,我國開展產能國際合作總體上還處在探索階段,企業海外投資經驗不足;由于歷史文化、地緣政治甚至意識形態等方面復雜因素,一些國家對我國開展國際產能合作和企業“走出去”可能存在誤解甚至曲解,導致我國企業在“走出去”過程中面臨一些障礙,例如市場準入方面可能存在困難甚至刁難,企業正當權益可能缺乏有效保障,等等。
記者:《意見》提出,開展國際產能和裝備制造合作,要堅持“企業主導,政府推動”。在您看來,政府應該如何扮演好自己的角色?
宋立:企業“走出去”,代表的是國家形象。為保障國際產能和裝備制造合作的長遠發展,政府應該進一步對開展國際產能和裝備制造合作進行具體規劃。要進一步研究和制定相關戰略規劃,對政府、企業和中介機構在國際產能合作中的職能和作用進行分工安排,并對配套服務、風險管理和支撐保障措施進行系統性規劃;繼續健全完善相關支持政策,重點就財政稅收優惠、財政性金融支持、信貸擔保、外匯使用,以及法律援助、領事保護等方面進行系統性的長遠安排;健全對國際產能和裝備制造合作的跟進服務體系,為企業“走出去”提供后援服務和產業鏈保障;加強規范企業行為,建立健全企業自律機制,加強事中監管和事后懲戒,對產生不規范行為的企業母公司和主要股東進行必要的懲戒和處罰;強化安全保障機制,保障企業和人員的合法權益。
具體操作模式上,可以通過與當地政府簽署戰略合作協議,共建工業園和開發區,把國內工業園區、開發區的發展經驗移植到產能輸入國,打造承接產能的“硬裝備”,并通過建立協會組織,對企業進行“軟管理”,為企業“走出去”提供更多支持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