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屆三中全會后,“混合所有制經濟”受到了國內外的廣泛關注。推進“混合所有制經濟”的重點是國有資本與民營資本相融合,值得所有國企當然也包括能源央企重視。現在看,推行混合所有制至少面臨如下挑戰:
一是如何調動國有資本與民營資本的積極性。對發展混合所有制,一些處于優勢地位的國有企業經營者存有“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想法,一些有實力的民營企業經營者則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存有不讓控股不愿混合的思想,因此,發展混合所有制首先需要為國有資本、民營資本產生融合意愿創造條件。
二是如何把握相關行業、企業國有資本退出和非國有資本進入的尺度。要對不同行業做不同區分,制定不同標準和門檻,既不能把“在市場公平競爭中優勝劣汰”誤讀為“退出一切競爭性領域”,又要防止利益相關方針對“進退”問題爭論不休,達不到促進不同所有制經濟優勢互補、融合發展的既定目的。
三是現行人事和分配制度如何適應發展混合所有制的要求。在這些年的公司制和股份制改革中,現行國有企業人事制度和分配方式已經顯示出其不相適應的地方。進一步發展混合所有制,有關體制機制與企業資本組織形式不相適應的矛盾勢必會加劇,也會倒逼人才選聘、薪酬福利方面發生改變。例如,高管人員要更多地由市場來選擇和確定,相應地,薪酬水平也要按照市場方式予以規定。
四是集團層面和困難企業如何進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大多國有企業特別是央企資產規模巨大,一些能源企業更是達到了萬億量級的規模,民營資本如要在集團層面與其混合,其單個企業的持股比例將十分有限,恐怕達不到混合所有制的目的。而對那些市場競爭力不強、資產創利能力較弱的能源企業,無利可圖或利潤微薄,以逐利為目的的民營資本參與積極性不會太高,如何吸引民營資本又是個問題。
五是資本市場如何支持混合所有制的發展。大量國有企業成為上市公司后,由于控股公司持股比例過高,仍然常常引發社會批評。因此,混合所有制改革還涉及已有的國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如何減持國有股的問題。現在,受制于資本市場的承受能力和交易規定,一些大型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大股東雖有意減持股份,但幅度始終有限,必須分步驟解決這一問題。
六是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如何進行調整。至少有兩個問題需要研究,一是國資部門如何從管理國有資產更多轉向管理國有資本,進行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改革;二是外部監事會制度如何適應混合所有制的發展趨勢,保持外部監事會制度優勢、依法合規進行監管的同時,既維護國有資本合法權益,又對各種所有制的資本平等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