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昨日公布了《鐵路運輸企業設立、撤銷、變更審批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提出鼓勵社會投資建鐵路,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對投資建設鐵路的企業,明確其有權自主決定鐵路建成后的運輸經營方式,并可以通過合作、委托及其他合法經營方式具備規定的許可條件。業內專家表示,這項規定出臺后,等于為地方政府和社會資本投資鐵路的所有權和經營權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未能解決真正制約民資入鐵的路網權利壟斷問題。
2013年鐵路實行政企分開改革以來,國務院制定出臺了一系列改革鐵路投融資體制、加快鐵路建設發展的重大舉措,明確要求“向地方政府和社會資本放開城際鐵路、市域(郊)鐵路、資源開發性鐵路和支線鐵路的所有權、經營權,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鐵路”。國家鐵路局表示,《辦法》貫徹了這一改革精神,是規范鐵路運輸市場準入的重要制度。
《辦法》規定,擁有鐵路基礎設施所有權的企業,有權自主決定鐵路運輸經營方式,包括獨立、合作、委托以及其他合法經營方式。擁有機車車輛等鐵路專用設施設備和符合條件的生產作業人員及管理人員的企業,可以通過取得鐵路基礎設施使用權的方式,申請從事鐵路運輸。
在北京交通大學經管學院教授趙堅看來,《辦法》的制定為地方政府和社會資本投資鐵路的所有權和經營權提供了法律保障。“等于從法律上明確投資方在自己這段鐵路上可以自己決定怎么玩了。”
去年國務院將4類鐵路所有權和經營權放開后,民資入鐵的積極性并不高。以由四川擬建的川南鐵路公司為例,在實際組建過程中,川南鐵路公司歷時兩年也未能吸引到民資進入,出現了“只見門打開,不見客進來”的尷尬局面。
“事實上,民資入鐵的最大擔憂在于支線鐵路如何與干線相連接,車皮、路網資源如何分配,而這些權利都在鐵總,民資完全沒有話語權。”趙堅表示,《辦法》出臺后,可能提高民資進入一些不接入全國路網的貨運線路的積極性,在干線鐵路路權不放開、路網資源壟斷的情況下,其他鐵路項目在吸引民資上還會面臨較大難度。
值得一提的是,《辦法》明確鐵路運輸許可從前置改為后置審批,即先依法登記注冊為企業法人,后申請運輸許可,實行“先照后證”。對申請企業的注冊資本、資產等不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