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改革歷來是社會普遍關注的重點改革領域。《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將為中國的國企改革與國資監管制度創新翻開新的歷史篇章。無論是業內專家還是企業界人士,均對《決定》所呈現出的國企改革力度之大、改革措施之實、可操作性之強深感振奮。
混合所有制撬動改革新空間
●市場現狀
過去人們對于國有經濟在充分競爭領域該怎么做一直存有爭議。有人認為,國有企業應該完全從充分競爭性領域中退出。但今天,相當一部分國有企業活躍在建筑、建材、醫藥等競爭性領域,并表現出極大的生命力與競爭力,一味要求其退出顯然并不符合市場經濟規律。
●改革要點
《決定》提出: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國有資本、集體資本、非公有資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經濟,是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實現形式,有利于國有資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競爭力,有利于各種所有制資本取長補短、相互促進、共同發展。
●專家觀點
北京師范大學政府管理學院院長唐任伍:
用“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來克服國有企業的弊端,標志著國企改革站在了一個新的歷史起點上。國有企業雖然仍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主導力量,但這種作用主要體現在控制力上。要煥發國有企業的活力,必須以市場化為取向推進改革,建立最適應市場需要的國有企業體制,除少數涉及國家安全、國防軍工和國民經濟命脈的國有企業保留國有獨資形式外,涉及競爭性及亞競爭性的企業,應發展為股權多元化公司。同時,還要積極探索完善國有產權、股權流轉機制,鼓勵民間資本的股權進入,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
用混合所有制的方法深化國企改革是重大的制度創新,也是探索公有制與市場經濟結合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獨特模式,它能夠在某種程度上有效解決國有企業與市場經濟相融合這一世界性難題。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通過相互參股、結合、發展成為混合所有制的途徑再造,是一種市場化大趨勢,沒有長官意志,沒有拉郎配,它結合了國有企業的誠信、社會責任、實力和民營企業的靈活機制優勢,一定會形成巨大的合力。
中國建材集團董事長宋志平:
《決定》聚焦到國有資本、集體資本和非公有資本交叉持股、互相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經濟,這既是因為國企改革實踐中涌現出越來越多混合所有制企業,也表明未來它可能成為國企重要的實現形式和主要形態。過去有個公式:國企的實力+民企的活力=企業的競爭力。混合所有制將民營企業的創新精神、企業家意識和市場活力引入國企,這種融合對擴大國企影響力、促進國企保值增值以及參與國際競爭都有重大意義。我認為,未來絕大多數處于競爭領域的國企走的道路應該是混合所有制方向。
市場化之路成為必然選擇
●改革背景
改革開放以來,國有企業管理體制和經營機制發生了深刻變化,國有經濟總體實力不斷增強,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國有企業需要進一步解決的體制、機制、結構和歷史遺留問題仍然很多,需要充分尊重市場經濟規律和企業發展規律,以更大的勇氣和智慧推進改革。
●改革要點
《決定》指出,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組建若干國有資本運營公司,支持有條件的國有企業改組為國有資本投資公司。《決定》還提出,準確界定不同國有企業功能。
●專家觀點
中國企業改革與發展研究會副會長周放生:
《決定》重新確認了國企改革、國資改革的市場化方向,這符合“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精神。上一輪國資改革中,成立了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資委。新一輪改革要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把國資監管與持股分開,或者說是把監督與管理、監督與運營分開,形成權責清晰的三層次架構:第一層由國資委主要負責制定規則與監管,好比賽場中的裁判;第二層為新成立的國有資本運營公司負責持有、運營國有資本股權,是領隊;第三層次則是眾多的國有企業,是隊員。這樣的架構有利于進一步厘清國有資產的權與責,有利于國有企業市場化改革的推進,通過政企分開使市場更好地發揮作用。
中國企業研究院首席研究員李錦:
國企分類是國企改革的基礎問題,牽涉到國企改革的性質、標準、目標、途徑和社會資源分配以及效益分配。哪一類國企應該用哪一類辦法?哪些壟斷是應該有的,哪些是不應該有的?混在一起是否容易形成大鍋飯現象并造成混亂?《決定》提出準確界定不同國有企業功能,給出了回答這些問題的依據,標志著中國國企改革從此進入了分類分層改革與監管的新階段。
國企紅利上繳預計年增2%
●數據統計
國有資本收益俗稱“國企紅利”。央企從2007年開始上繳紅利,到2012年大體上分為四類:一是中國煙草上繳20%;二是像中石油等一般資源類企業上繳15%;三是競爭性企業上繳10%;四是軍工、院校企業等上繳5%,為國家儲備戰略物資的企業由于不存在利潤問題則不交,平均上繳水平約為15%。
●改革要點
《決定》指出,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會保障基金。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公共財政比例,二零二零年提到百分之三十,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專家觀點
李錦:
《決定》提出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公共財政比例,這是一個重要突破。預計將結合國企的功能進一步細分上繳企業類別,平均幅度肯定會大幅提高,一般要以每年增加2個百分點的速度上漲。過去,國企利潤上繳分配的問題遲遲處于拉鋸的狀態,尚未形成統一意見。現在用倒逼的方法,克服了國有資本在企業內部循環的不足,同時讓更多收益加快向社會保障事業和民生建設方面流動。當然,這對國企的壓力是相當大的,可能會引起一系列的深刻變化,一些虧損的國企如不加快轉型,日子會更艱難。
國資委研究中心競爭力研究部部長許保利:
應進一步細化不同國企的紅利上繳比例,同時要考慮到國企所處不同行業、國企發展階段及經營水平上的差別,一些正處在發展關鍵階段的新興產業和虧損的公益性國企上繳比例不宜過高。